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同济分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管理好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同济分基金,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同济分基金的领导机构为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同济分基金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同济分基金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基金办公室”), 分基金办公室是同济分基金会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依托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同济分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并吸纳社会捐赠。
第六条 同济分基金为“创业资金”,以投资资助的形式支持大学生以自主技术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济分基金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 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 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 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 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 资助方式与资助额度。
(一)以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二)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三)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00%的自筹资金;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同济分基金常年受理来自本校的申请,项目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网站(http://www.stefg.org/)进行项目申请。同济分基金会通过网站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评审标准由分基金办公室负责制订,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分基金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和资助额度报领导小组,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同济分基金会与上海同济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下称同济孵化器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同济孵化器公司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济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经同济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同济孵化器公司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同济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验收,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同济分基金会接受市基金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按要求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同济分基金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可作为配套资金,对于成功募捐资金的相关人员,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成功实施基金退出的项目,按退出金额的20%计提管理费用以补充项目的培育、管理等支出;酌情奖励相关个人,奖励金额经领导小组批准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同济大学分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